2001年4月30日 新国税发[2001]60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涉外税务审计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
知》(国税函[2001]282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选择财务制度和财务核算健全的涉外企业作
为审计对象;同时实施审计企业的收入总额应达到本地区当年所有涉外企业收入总额
的60%。
二、各地在开展税务审计工作中,必须安排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涉外税务审计
规程》的程序和要求,采用规范的审计方法,编制规范的工作底稿,扎实开展税务审
计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和上报。
三、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重复工作和重复检查,各地应将涉外税务审计工作
与日常检查及反避税等几项工作结合起来共同进行。
四、各地对每一户企业的审计工作结束后,要严格按照征管资料管理要求,做好
审计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特别是对审计工作中发现问题较多的企业,应作为典型
案例上报区局。
五、请各地于2001年12月31日前,将涉外税务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总
结及典型案例上报区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涉外税务审计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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