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1]92号颁布时间:2001-02-20

     2001年2月20日 新国税办[2001]92号   近期,据有些地区国税局反映,基层征收机关在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的认 证不符和密文有误注明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区局《关于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的 通知》(新国税办[2000]708号)文件规定执行。现明确如下:   一、各地负责直接征收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发现的认 证不符和密文有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在十万元以上),须立即将专用发票原件 和电子数据移送稽查局查处,同时将此情况电话直接报告总局,并最迟于次日将专用 发票复印件、《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表》直接传真总局 (稽查局),同时逐级抄报区局。   二、稽查局在接到专用发票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如开票单位在辖区内的按照稽 查程序应立即立案查处,在辖区外的立即发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同时将查 处进展情况随时向总局稽查局报告,并逐级妙报区局。   三、总局稽查局联系电话:010-63417436、63417828、 63417872、63417819   传真电话:010-63417874、63417819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