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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新国税发[2001]45号颁布时间:2001-03-30

     2001年3月30日 新国税发[2001]45号   为加强自治区国税系统税收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税收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和《税收会计制度》,区局制定了《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并经全区国税系统计财业务 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国税系统税收会计电算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和《税收会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计划财务处是自治区国税系统税收会计电算化工作的主 管部门,负责税收会计电算化的组织指导工作,确定全区国税系统税收会计电算化工 作的业务需求、实施方案、工作程序。各级国税机关的计会部门为税收会计电算化工 作的具体负责部门。   第三条 自治区国税系统税收会计电算化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研究制定税收会计电算化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税收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三)组织税收会计电算化日常工作,保证电算化系统正常运行;   (四)组织税收会计人员参加税收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   (五)总结、交流、推广税收会计电算化经验,指导所属单位开展税收会计电算 化工作。   第二章 税收会计电算化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为了保证税收会计数据的安全及符合内部制约制度的要求,根据税收会计 电算化工作流程特点及国税系统计会部门的人员情况,各县或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国税 机关都必须设置会计机构,配备相应的税收会计人员,具体负责税收会计电算化的日 常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税机关要有一名局领导具体分管税收会计工作,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任免税收会计机构负责人和税收会计人员。   第六条 税收会计核算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连续性、技术性。税收会计人员一 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变动的要做好交接工作,保证税收会计核算的 连续性、准确性、完整性。县级局以上计会部门主管的变动,须经上一级计财部门同 意。   第七条 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应配置税收会计主管1名(兼职),专职税收会计1- 2名,业务量大的可相应增配人员。   第八条 税收会计电算化会计主管岗位职责。负责设定本单位税收会计电算化人员 的工作权限、会计数据的安全保密和稽核等工作。要求做到:   (一)合理设置各岗位人员的工作权限。   (二)定期检查税收会计核算软件系统的运行情况,确保税收会计电算化系统数 据的安全、准确。   (三)对记账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在打印的记账凭证上审核、签 章。   (四)对打印输出的会计账簿和报表等进行审核、签章。   第九条 税收会计电算化会计岗位职责。具体负责税收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对经 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进行记账、结账,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及报表。负责税收会 计档案的收集、归档、保管及移交等工作。要求做到:   (一)录入数据,审核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办理;对记 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二)每日操作完毕应及时进行数据备份,每月终了进行结账,并对数据进行备 份,备份数据存储在存储介质(指计算机硬盘、软盘或光盘等)上。   (三)按月对已审核的记账凭证进行记账、输出记账凭证和报表。   (四)负责对税收会计报表数据进行分析,有效利用税收会计各类数据,为领导 指导税收征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当税收会计电算化系统的软、硬件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通知计算机维护人 员排除故障。   (六)按照规定收集、保管、移交税收会计电算化档案   第三章 税收会计电算化操作的管理   第十条 税收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是对税收会计人员操作计算机进行税收会计核算 工作的管理。包括计算机硬件设备日常使用管理、上机操作税收会计核算软件和税收 会计电算化处理程序管理三方面。   第十一条 计算机硬件设备日常使用管理。   (一)税收会计电算化应专机专用,禁止非指定人员操作计算机。计算机内不得 安装与税收会计核算无关的软件。   (二)使用不间断电源,当不间断电源发出停电报警时,应立即把当前操作的文 件存盘,再关闭计算机和不间断电源,以避免因电源中断而破坏税收会计数据。    (三)定期保养计算机硬件设备,保证硬件系统正常运行。   (四)保持计算机硬件、不间断电源等设备及周围环境整洁,注意通风、防火、 防磁、防雷击、防鼠害、肪静电。   (五)计算机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硬件故障时,应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计算机维护 人员处理。   第十二条 税收会计核算软件上机操作管理。   (一)明确规定上机操作人员对税收会计核算软件的操作权限,对操作密码要严 格管理。   (二)操作人员离开计算机时,应按程序规定正常退出税收会计核算软件系统, 以防止未经授权人员操作软件和操作人员越权使用软件。   (三)每日操作完毕后,按要求及时进行数据软、硬盘更新备份。每月终了结账 后对数据文件进行硬盘和软盘更新双备份。   (四)健全必要的防病毒措施。安装使用防病毒软件,并定期进行版本升级。使 用所有外来软盘时,必须先对软盘进行病毒检测;防止病毒感染。   (五)发生数据丢失、混乱等情况,应及时使用税收会计核算软件中的数据恢复 功能恢复数据。无法自行解决时,做好故障记录,及时通知计算机维护人员解决。   第十三条 税收会计电算化业务处理程序管理。税收会计电算化业务处理应符合 《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和《税收会计制度》的要求。税收会计电算化工作的一般流 程是:账务系统初始化——录入原始凭证——审核记账凭证——记账——结账——输 出记账凭证、税收会计账簿和报表。   (一)账务系统初始化。在初次建立税收会计电算化系统和年初结账时,需在税 收会计主管授权下,进行会计科目、账本格式、凭证类型、期初余额等项内容的设定。   (二)记账凭证处理,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以后,税收会计操作人员应按时打 印输出记账凭证,审核人员应对计算机打印输出的记账凭证进行审核,并都应在记账 凭证上签章。   (三)记账凭证的装订。记账凭证附件张数一般是所附原始凭证的自然张然。记 账凭证后附有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单,应该把所有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单的 张数一并计入附件张数。   原始凭证汇总单附件张数为所汇总的原始凭证张数。记账凭证金额必须同所附原 始凭证总计金额一致,按月装订。   (四)记账凭证应按时间顺序编号,一月为一个连续号。若一笔税收业务事项须 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应加上分号,如6号凭证有三张,则应分 别写为6(1/3)\6(2/3)\6(3/3)。   (五)税收会计账簿登记。税收会计应按要求设置总分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 辅助账。   1.税收会计账簿必须有封面、封底、起用表、目录和账页。起用新账时,税收 会计账簿封面要填写账簿名称、使用单位和使用年度。起用表应填写使用单位名称、 账簿名称、账簿页数、启用日期、经办人员、会计负责人、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 和交接日期。目录应填写账户名称和账户页次。   2.税收会计按月结账,年终一次打印输出,各种账簿要签章齐全。   第四章 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的维护及管理   第十四条 税收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维护是指保证税收会计电算化系统正常运行的各 种工作。主要包括计算机硬件维护、软件维护和数据维护三方面。此项工作由计算机 维护人员负责。   第十五条 税收会计数据的安全维护。计算机维护人员负责对会计电算化专机安装 防病毒软件,防止计算机病毒对税收会计数据的破坏,并定期检查防病毒软件运行情 况和对防病毒软件进行版本升级。   第五章 税收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税收会计档案指会计年度内的全部税收会计数撂,应有两种形式,存储 在存储介质(指计算机硬盘、软盘或光盘等)上的税收会计数据和打印输出的纸质会 计数据。   第十七条 税收会计档案分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四大类。其 他类主要是指移交情册、销毁清册、会计电算化的全部文档资料等。   第十八条 税收会计档案管理要求。   (一)税收会计凭证应按月以凭证编号为序,加具封面封底整理装订成册,厚度 一般不超过3厘米为宜。装订一律采用二眼左上角装订法,用装订线装订,然后用封 条包角。装订顺序为:1.封面。2.记账凭证(含所附原始凭证汇总单和原始凭证)。 3.封底。   (二)税收会计账簿按年装订,账簿封面、封底、名称、起用表和签章等齐全。   (三)税收会计报表要按报表时间顺序排列,如有文字分析说明的,应放在相应 的报表前,加具封面装订成册。   (四)税收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封面的规格和样式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统一规 定。   (五)税收会计档案应当妥善保管,注意通风、防火、防磁、防雷击、防鼠害、 防静电。按国家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保存或销毁。   第六章 税收会计交接   第十九条 税收会计工作人员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 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第二十条 税收会计交接的主要内容:税收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有关税收 会计工作方面的资料、文件。   第二十一条 交接税收会计资料之前,移交人应对其经办的税收会计账簿、凭证、 报表等进行认真整理、结出各账目余额,并在余额后加盖私章,造册登记。税收会计 交接时,应由领导指定人员监督办理手续,交接双方必须按移交清册的事项逐一交点 清楚。   移交完毕后,移交双方和监交人均应在清册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税收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故不能到岗的,税收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 领导必须指定人员接替或代理。   第七章 替代手工记账的审批   第二十三条 采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是指应用税收会计核算软件,输入税收会 计数据,由计算机对税收会计数据进行处理,并打印输出会计账簿和报表。   第二十四条 替代手工记账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使用自治区国税系统统一运用的税收会计核算软件。   (二)配备税收会计核算软件所需的计算机、打印机、不间断电源及系统运行环 境,且做到专机专用。   (三)合理配备人员,税收会计软件操作人员职责明确,经过税收会计电算化培 训。   (四)税收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岗位设置及职责、税收 会计电算化操作、税收会计数据维护和税收会计档案管理等方面。   (五)使用计算机进行税收会计核算与手工记账并行6个月以上,且计算机与手 工处理数据结果一致,计算机打印输出的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符合《税收 会计制度》的要求。   (六)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会计核算工作达标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中二级标准要求,并提出申请替代手工记账。   第二十五条 替代手工记账的单位必须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验收审批后,方可替代 手工记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税收会计核算软件的修改、版本升 级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布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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