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新国税发[2001]5号颁布时间:2001-01-04

     2001年1月4日 新国税发[2001]5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3号)转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确保新的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要求各地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分 类要求,在2001年3月底前将2000年底前已发生的欠缴税金全部确认和核算 完毕。在编报2001年前3个月的税收会计报表时,已确认类别的欠缴税金,按新 的类别反映;尚未确认类别的3年以上欠税,暂反映在“其他呆账税金”栏;尚未确 认类别的3年以内欠税,仍分别反映在“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栏。在编报 2001年4月的税收会计报表时,2000年前和2001年前3个月的欠缴税金 必须全部按本办法规定的分类要求反映。   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欠税数额不隐瞒,不虚报,认真按分类规定的要 求进行核算。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