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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国税系统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283号颁布时间:2001-08-20

     2001年8月20日 新国税函[2001]283号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 自治区国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结合我区国税系统实际,制定了《自治区国税系统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 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自 治区国税局计划财务处联系。 附件:自治区国税系统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国税系统税务登记 证和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 专项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 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国家税务局。   第三条 “两费”专项经费指各级国税局用于税务登记证和税务发票的印制、运输、 发放、保管及其他有关支出的专项经费。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四条 “两费”专项经费必须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归口各级国税局财务部门统一 核算。各级国税局财务部门负责专项经费资金的日常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五条 各级国税局应当在“401拨入经费”科目下设置“40107‘两费’ 专项经费”科目,核算“两费”专项经费的拨入增加数、缴回数和年末结转数。在 “507税务经费支出”科目下设置“50717税务登记证和发票费用”二级科目, 并下设“5071701税务登记证费用”、“5071702增值税专用发票费用”、 “5071703普通发票费用”三个三级科目,核算“两费”的各项支出。   第六条 各地、州、市国税局应当在“502拨出经费”科目下设置“50207 ‘两费’专项经费”科目,核算“两费”专项经费的拨出增加数、拨出收回数和年末 结转数。   第七条 “两费”专项经费仅用于税务登记证和税务发票的制作工本费、仓储保管 费(指仓 库租金、防火、防盗、防虫、防霉等费用)、劳务费(指雇佣人员的装卸、 保安及武装押运等费用)、损耗(指自然损耗、换版损失)、宣传费、年审费、领发 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八条 为详细反映“两费”专项经费的支出情况,各地国税局必须设立支出辅助 明细账,支出辅助明细账是在“税务登记证费用”、“增值税发票费用”、“普通发 票费用”等三级科目下分别设置“印制”、“运输”、“仓储”、“劳务”、“损耗”、 “宣传”、“年审”等明细科目。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两费”专项经费为预算拨款收入,实行按季据实拨付管理。自治区国税 局于每季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根据各地国税局上报的上一季度“两费”支出原始凭证 (复印件)资金数,据实审核拨付各地国税局。各地、州、市国税局负责审核、汇总、 上报所属各县(市)国税局的支出原始凭证并填写“自治区国税系统‘两费’支出凭 证汇总表”。   第十条 “两费”专项经费的支出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必须按照指定用途使 用资金。   第十一条 “两费”专项经费的结余款项必须全额结转到下年,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各级国税局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办 法(试行)》(新国税发[1999]123号)文件规定,对“两费”专项经费进 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两费”专项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在“两费” 专项经费使用过程中发生改变用途、虚列支出、扩大开支范围和标准、挪用节余款等 违规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或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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