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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资料调查工作考评办法

新地税法字[2001]19号颁布时间:2001-09-19

     2001年9月19日 新地税法字[2001]19号     一、为了加强对全区地税系统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考核与评比,使其进一步规范 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质量,提高税收调查资料的分析与应 用水平,特制定本考核评比办法。   二、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考核与评比范围:各地、州、(市)地税局、区地税局 直属征收局。   三、考评内容、项目及评分标准   (一)领导重视,固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5分)。   (二)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和目标考评办法。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 有落实(5分)。   (三)调查选户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数量,确保调查数据的连续性和较强的代表性 (5分)。   (四)能够熟练使用调查软件(5分);对在使用软件及填写调查表中遇到的重 大问题能够提出解决办法并及时上报区局法规处或国家税务总局(5分)。   (五)严格按照“全国税收资料调查表填表说明”规定的填报口径、取数来源及 填报方法填报调查表数据。调查表完整,表面整洁,字迹清楚(1分);项目填写完 整(1分);数据真实、正确,未经被调查企业认可不得改动数据(2分);数据符 合逻辑关系(1分)。   (六)电子数据完整、准确(30分)。本项计分方法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得分数:总分(30分)×(1-差错率)   差错率=全部调查户差错指标合计数/(每户调查指标总数×调查户数) ×100%   (七)按期报送全部选户的调查资料数据及填报说明,并保证电子数据没有毁损 (5分)。   (八)能够根据本地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各具特色的数据测算分析,提出改进税 收资料调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调查工作与税政、征管工作的有机结合,并能把 测算结果用于税收征管工作中,为领导决策提供定量依据,取得较好效果(15分)。   (九)按时报送工作总结、测算分析材料;调查资料及数据的开发应用等有关材 料(20分)。   四、考评及奖励办法   自治区地税系统税收资料调查工作考核评比每年进行一次,由区局法规处根据汇 审情况和报送的工作总结等有关资料进行综合评议,提出奖励等次意见,经主管局领 导审批通过,评比结果将以正式文件的形式通报全区。评比采用百分制记分,按分值 高低排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区局设专项经费用于奖励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先 进单位和负责该项工作的同志。   五、本办法的解释、修订工作由区局法规处负责。   六、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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