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执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新地税发[2002]83号颁布时间:2002-07-03
2002年7月3日 新地税发[2002]83号
近接各地反映,对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
区地方税务局等13个部门以新转联[2001]6号转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工作小组及国家税务总局等13个部门联合下发的[2001]8号通知做出的关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
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
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
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
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规定对税务管理问题
不够明确,希望区局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的税务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所持经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须由发证机关
加盖“自主择业”印章,并由其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日内到所在地主管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交书面申请免税报告,经主管地税
局审批后,方可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月起享受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
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企业,须持申请免税报告及企
业花名册和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名单及转业证件,经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局、
国税局审核并报地、州、市地税局、国税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月
起享受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享受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企业
应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主管地税局、国税局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主管地税局、
国税局对其实行年审(检)制度,对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人数发生变化达不到免税要
求的,应及时恢复按规定征税。
五、本通知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报告自治区地
税局、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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