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29日 新国税函[2002]28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机场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3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对航空公司重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之前,新疆航空
公司暂以航空公司为纳税人在乌鲁木齐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新疆航空公司投资举办
的企业(包括独资和联营),以独立核算企业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除《通知》中规定的实行汇总纳税的单位外,中国民航乌鲁木齐管理局所属
其他企业及其投资举办的企业,以独立核算企业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机场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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