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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2]617号颁布时间:2002-11-21

     2002年11月21日 新国税函[2002]617号     现将《国务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 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2]137号)转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 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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