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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郑州市“甲天下”加油站私自改动税控加油机案件的通报

新国税函[2002]187号颁布时间:2002-04-05

     2002年4月5日 新国税函[2002]187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郑州市“甲天下”加油站私自改动税控加油机案件的通 报》(国税函[2002]1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 彻执行:   一、我区税控加油机的安装工作正在进行,为了防止郑州市“甲天下”加油站私 自改动税控加油机案件在我区的重演,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主动的与当地质量技术监 督局、公安局取得联系,并将有关安装税控加油机和今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通报当 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   二、对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的企业要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说明对私自改动税控加 油机和参与改动税控加油机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私自改动税控加 油机的企业要公开曝光,并严肃查处。   三、在社会上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广大群众对私自改动税控加油机、有偷税嫌 疑的加油站进行举报,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给举报人予以奖励。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郑州市“甲天下”加油站私自改动税控加油机案件的通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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