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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宣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2]609号颁布时间:2003-11-20

     2003年11月20日 新国税函[2002]609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通知》(国税发 [2002]1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表一并认真执行。   一、各地负责出口退税业务管理和稽查的领导及相关人员要认真学习《解释》, 深刻领会精 神实质,并融入到工作实践中去。   二、要加大《解释》的宣传力度。一是要将此文转发给各出口企业,要求认真学 习,贯彻执 行,二是要在新疆媒体上宣传《解释》,发动和鼓励广大群众勇敢地同 骗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三、要结合涉税违法犯罪专项治理工作,正确运用法律、法规,深入开展打击骗 取出口退税 违法犯罪活动,该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及时移送,不得以罚代刑。   要适时选择一些典型骗税案例在新闻媒体上曝光,重大和典型案例要按规定及时 上报区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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