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地区饮食娱乐行业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税收征管办法
市地税办字[1997]259号颁布时间:1997-12-29
1997年12月29日 市地税办字[1997]259号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地税一字[1997]075号《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饮食娱乐行业税收征管办法”的通知》精神,鉴于乌市饮食娱乐
行业普遍存在财务数据核算不准确,不能如实反映营业额的现象,为了强化税收征管,
堵塞税收漏洞,保证税款足额人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乌鲁木齐地区从事饮食娱乐行业的私有企业及由个人承
包、承租、挂靠经营(上交定额利费)的国营、集体企业(简称纳税人),纳税人如
财务核算健全能够如实的反映营业额,经市局审批后,可自行申报纳税。对纳税人年
营业额在600万元以上(含以600万元),暂不实行本办法。
第三条 对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的征收方法,其定期定额采
取一年一定,按月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按核定后的费用依照下列公式计算,营业额=费用÷
费用率
(一)纳税人经营中的费用依照我局制定的《费用项目核定标准》予以核定。
(二)费用率暂定为30%-60%,纳税人具体适用的费赠率由分(县)局税
务机关在此幅度内决定。
(三)纳税人由于改变经营项目等经营原因,减少费用的,可以向分(县)局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核减相应的税款。
(四)纳税人歇业的,可以向分(县)局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过分(县)局
减免税审批委员会批准后核减当期税款。纳税人停业终止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
定缴清各项税款后,从终止经营之日起不再缴纳各项税款。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营业额不服发生争议的,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纳税人应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并依照《乌鲁木齐地区饮食娱乐
行业定期定额征收税款适用税目税率》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缴各税及附加。
(一)应纳营业税额=核定营业收入x适用税率
(二)应纳城建税额=营业税税额x适用税率
(三)应纳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x征收率
(四)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核定营业收入x附征率。
附征率暂定为2%-4%,纳税人具体适用的附征率由分(县)局税务机关在此
幅度内决定。
第六条 纳税人兼营饮食、娱乐业务的,应分别核算营业收人及费用,税务机关
分别核定其营业额。纳税人未分别核算的按核定的营业额,从高适用税率。
第七条 纳税人应在每月终了1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
育费附加、每月终了的15日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核定程序:
(一)初定程序:对新开张营业的酒楼歌舞厅(以下简称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
记后次月起,对其营业额进行初步核定,由分(县)局管理服务科(所)根据纳税人
上月发票反映的营业额上幅40%-60%%进行核定,分(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
在此幅度内进行核定,经分(县)局审委会审批后实施。
(二)对经营时间超过一个会计核算年度的酒楼歌舞厅,由分(县)局管理服务
科(所)给纳税人发放《乌鲁木齐饮食娱乐行业费用.申报表》及相关的明细表,经
纳税人填报(在领表后五日内)交至分(县)局业务科,由业务科安排核定组结合纳
税人《费用申报表》对其费用进行核定,并填写《核定表》及相关的明细表。
(三)分(县)局要成立定期定额征收税款核定组(核定组可为若干个,但每个
组不得少于四人人核定组由分(县)局业务局长领导,人员由业务科室人员和稽查人
员组成。
(四)经核定组核定后的营业额,通过分(县)局审委会审批后,将《乌鲁木齐
饮食娱乐行业营业额、营业税及所得额核定表》及相关的明细表其中的一联转计划征
收科(所)做为计税依据,对其征收税款及附加。
第九条 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我局制定《乌鲁木齐地区饮食娱乐行业发票管理
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纳税人的实际营业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时,应主动向税务机关
申报,没有申报的,经查实一律按偷税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元月一起施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饮食、娱乐业定期定额征收税种适用税目税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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