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新疆境内油气田企业税款缴库办法》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0]413号颁布时间:2000-07-24
2000年7月24日 新国税办[2000]413号
现将《新疆境内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缴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境内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缴库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疆国税局石油税收管理局北疆、南疆、东疆分局(以下简称石
油分局)税款管理,统一原油、天然气所在县(市、区)税款的缴库工作,保证税款
的及时足额入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油分局按各自管辖范围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其增值税的缴库工作适用
于本办法。
第三条 对原油、天然气产地与企业核算地在同一县(市、区)的企业缴纳的增值
税,可由石油分局开具税收缴款书,缴入企业原油、天然气产地所在县(市、区)的
人民银行国库(以下简称国库),并由国库将税收缴款书第四联交当地国税局。
第四条 对原油、天然气产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应按原
油、天然气在各县(市、区)的产量占全部产量的比例,由石油分局分配,并通过企
业核算地开户银行转划到原油、天然气产地所在县(市、区)的国库。
第五条 原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缴纳增值税时,应由石油分局开具税收缴款书,并
注明收款国库为原油、天然气产地所在县(市、区)的国库。征收机关为石油分局。
原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的开户银行在办理税款划付手续时,应依据税收缴款书分别办
理异地信汇,并将对应的税收缴款书第二、四联一并转汇到原油、天然气产地所在县
(市、区)的国库。国库收到后,应通知入库地国税局,并将税收缴款书第四联交入
库地国税局。
各级国库、国库经收处应严格按照《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及时报解税款,不得
延压。
第六条 入库地国税局应当在收到的税收缴款书第四联加盖票证专用章戳后,作为
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同时,作为与石油分局对账的依据。
第七条 石油分局应严格按规定划解税款,要建立税款征收的台账和分类账,用于
记载税款的应征、在途、入库、欠税等情况。各入库地国税局应积极配合石油分局的
工作,按要求及时传递有关凭证,保证税款及时、安全地入库。
第八条 石油分局应按规定向“代管局”报送税收缴款书使用计划,并从“代管局”
领购税收缴款书,使用时应加盖石油分局的票证专用章戳。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