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取得一年期以上租金计征营业税、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一字[2000]060号颁布时间:2000-09-28

     2000年9月28日 新地税一字[2000]060号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对出租房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一 次性收取一年期以上的房屋租金计征营业税、房产税各地执行掌握不一,要求区局统 一明确。为统一政策、强化征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出租房屋的单位,虽然一次性收取了一年期以上的房屋租金,但其应税劳务 却是逐期提供的,该租金中的大部分实质上还属于预收账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并参照权责发生制财务核算原则,区局意见,对出租房屋的单位一次性收取一年期以 上的租金,不宜一次性计征营业税、房产税。   二、鉴于房屋出租的单位情况较复杂,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对经营正常、财 务制度较健全、能准确提供有关财务资料的单位,其一次性取得的一年期以上租金, 经县级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依税法统一规定,按期计征营业税、房产税;对经营不 正常、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按期申报纳税的单位,其一次性取得一年期以上租金, 经县级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一次计征营业税、房产税。   三、分期缴纳营业税、房产税的房屋出租单位,中途变更产权、税务登记或法人 登记,租赁关系没有承续的,经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亦可一次性征收营业税,房产 税。   四、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营业税及城市房 地产税亦照此办理。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