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取得一年期以上租金计征营业税、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一字[2000]060号颁布时间:2000-09-28
2000年9月28日 新地税一字[2000]060号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对出租房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一
次性收取一年期以上的房屋租金计征营业税、房产税各地执行掌握不一,要求区局统
一明确。为统一政策、强化征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出租房屋的单位,虽然一次性收取了一年期以上的房屋租金,但其应税劳务
却是逐期提供的,该租金中的大部分实质上还属于预收账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并参照权责发生制财务核算原则,区局意见,对出租房屋的单位一次性收取一年期以
上的租金,不宜一次性计征营业税、房产税。
二、鉴于房屋出租的单位情况较复杂,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对经营正常、财
务制度较健全、能准确提供有关财务资料的单位,其一次性取得的一年期以上租金,
经县级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依税法统一规定,按期计征营业税、房产税;对经营不
正常、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按期申报纳税的单位,其一次性取得一年期以上租金,
经县级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一次计征营业税、房产税。
三、分期缴纳营业税、房产税的房屋出租单位,中途变更产权、税务登记或法人
登记,租赁关系没有承续的,经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亦可一次性征收营业税,房产
税。
四、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营业税及城市房
地产税亦照此办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