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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办[1999]404号颁布时间:1999-10-22

     1999年10月22日 新国税办[1999]404号   一九九四年以来,为了促进边境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区对从事“易货贸易”、 “经济技术合作下进口商品”以及一九九六年后的“边境小额贸易”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在销售进口货物计算增值税时,对其进口环节减半征收的增值税,全额予以抵扣 。有时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高于进口货物的实际采购价和销售价格,造成内销环节增 值税进、销项税金倒挂的问题比较突出。为解决这一问题,经区局研究,对边境小额 贸易企业进口货物计征增值税可采取以下办法:   1、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进口环节减半征收增值税后,内销环节实行全额抵扣的 (即:在抵扣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后,再按法定税率计算的税额之差给予抵扣), 可采取按当月实行内销收入的10%核定增值额的办法,依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进口环节减半征收增值税,内销环节按海关完税证注明 的税额进行抵扣并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额。   以上两种征税办法由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自行选用一种,一经选用后,年度内不得 变更。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尚有以前年度留抵税金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不超过当期 应征增值税税额的确的比例核定抵扣额度,分期予以抵扣。   3、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 区局反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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