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标准住宅划分问题
新地税三字[1997]027号颁布时间:1997-08-06
1997年8月6日 新地税三字[1997]0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参照《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住宅建设标准暂行规定》,对纳税人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暂按以
下标准掌握划分确定:
(一)面积标准: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为
普通标准住宅。
(二)价格标准:单位售价在安居工程售价基础上上浮100%,不超过此标准
的为普通标准住宅。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