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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标准住宅划分问题

新地税三字[1997]027号颁布时间:1997-08-06

     1997年8月6日 新地税三字[1997]0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参照《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住宅建设标准暂行规定》,对纳税人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暂按以 下标准掌握划分确定:   (一)面积标准: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为 普通标准住宅。   (二)价格标准:单位售价在安居工程售价基础上上浮100%,不超过此标准 的为普通标准住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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