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新地税三字[1998]013号颁布时间:1998-04-21
1998年4月21日 新地税三字[1998]013号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
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1998年3月23日 财税字[1998]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支持监狱、劳教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12月31日以
前,继续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优惠政策。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监狱、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在2000年12月31日
以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监狱、劳教单位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批准列入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除国家限制发展
的项目投资,监狱、劳教局机关办公设施和职工宿舍、监狱、劳教单位所建非警用办
公设施和家属宿舍的建设投资,以及非监狱、劳教场所的生产经营性投资外,在
2000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