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乌鲁木齐县白杨沟和芦草沟乡石灰石矿资源税纳税义务人问题

新地税一字[1998]062号颁布时间:1998-09-22

     1998年9月22日 新地税一字[1998]062号   你局1998年8月18日关于资源税纳税人问题的来文收悉。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新疆屯河特种水泥厂承包经营乌鲁木齐县白杨沟和 芦草沟石灰石矿,其承包经营期间应为资源税纳税人就所开采销售(含自用)的石灰 石矿产品缴纳资源税。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