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银川市商业银行处理不良资产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宁财(税)发[2001]826号颁布时间:2001-10-11
2001年10月11日 宁财(税)发[2001]826号
有关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银川市商业银行处理不良资产免征税费的批复》
(宁政函[2001]165号)精神,现将银川市商业银行在处理不良资产过程中
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对银川市商业银行截止2000年底前形成的不良资产、在处置及经营时应缴纳
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地方性税收,予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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