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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宁财(税)发[2001]428号颁布时间:2001-05-09

     2001年5月9日 宁财(税)发[2001]428号    各地、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转发 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自2001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以下高消费性的商品房不享受免税政策:   1、基建计划或工程名称标明为别墅、渡假村的;   2、自治区财政厅和地方税务局认定的其他高消费性住宅。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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