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减免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1]156号颁布时间:2001-11-07
2001年11月7日 宁地税发[2001]156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自治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地方税收的减税、免税管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了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减免税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自治区地税局。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减免税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地方税收的减税、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
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
局、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税的报批范围
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及其税务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给予减征或免征地方税收和允许给予减免地方税的,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
对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减免申请,经税务
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纳税人不准自行减免税。
二、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税
申请审批表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
(三)工商执照相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的截止日期原则上为次年2月底。
三、减免税审批要求
(一)审批减免税必须以国家税收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为依据。
(二)审核、审批减免税要依法秉公办理,既不得越权减免税,也不得不按规定
给予减免税,更不得以权谋私。
(三)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手续完备,所需资料齐全。
(四)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或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请示后,应于
1个月内按程序上报或批复。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或下级税
务机关。
(五)减免税实行按年审批制度。超过1年以上的减免税应分年度进行审批。
四、减免税审批权限
(一)凡地方税税收法规中规定无限期免征税收的,由市、县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二)地方税税收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免税(土地使
用税除外)优惠的,由市、县税务机关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批文抄送自治区
财政厅。
(三)对照顾和鼓励性的减免税,以及欠税期限在3年以上需要给予减免税的,
由市、县税务机关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规定由财政和税
务部门审批的减免税收,由市、县税务机关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
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五、减免税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按规定提出减免税申请,并填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
表1),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管理程序逐级上报,审批机关不直接受理纳税人的
减免税申请。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提出
具体意见后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或审批。
(三)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减免税请示后,要及时办理。自治区地
税局对大额减免税的审批实行集体审核制度。区局受理的符合政策规定的5万元(含
5万元)以下的减免税,由税政管理处初审、政策法规处复核、主管局长审核、局长
审批。对超过5万元的减免税事项,由减免税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六、减免税监督管理
纳税人享受的减免税款,必须按国家规定用途和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要求使用,主
管税务机关要对其加强监督检查。
(一)经批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照统一规定报送
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减免税税款的使用情况等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
检查;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
税务机关审核后,根据变化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定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因纳税人情况
发生变化不应继续给予减免税或者纳税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等情况,应及时
提请原审批机关决定停止享受减免税。情节严重的,要追回相应已减免的税款。减免
税期满,应自期满次日起恢复征税;
(四)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税或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
规定自行减免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五)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对越权减免税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减免税的统计上报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减免税台帐,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年限、
金额、用途等,并在每年1月底前向自治区地税局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批件统计表”
(附表2)。
八、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及县以上地方税务局。
九、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试行。
附表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略)
附表2:减免税批件统计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