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税二)发[2000]369号颁布时间:2000-12-27
2000年12月27日 宁地税(税二)发[2000]369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
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1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11月30日 国税发[2000]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公平税负,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
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37号),现转发给
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11月18日 国发[2000]37号
为公平税负,支持中西部地区发展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就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
权使用费等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
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
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