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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的通知

宁财(税)发[2000]910号颁布时间:2000-12-06

     2000年12月6日 宁财(税)发[2000]910号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 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89号)转发给你 们,请与下列补充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管理体制由中央下放地方的青铜峡铝厂、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西北稀有金 属材料研究院)以及其创办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原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各类 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名单附后),均属于自治区级企事业单位,其企业所 得税入库级次均由原中央级改为自治区级,缴入自治区金库。   二、在2000年底前,中央下放地方的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 征管工作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从2001年1月1日起,由国家税务局移交地方税 务局负责。各有关市县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交接过程中应主动联系,积极配合, 认真做好下放企事业单位税收征管资料的交接工作。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         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28日  财税[200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发[2000]17号)精神,现对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 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中国铜锌集团公司和原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所属全部企事业单位、 原中国铝业集团所属大部分企事业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地质勘查总局所属 地质勘探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贸易集团公司在各地的供销公司及直管和共管的进 出口公司、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下放地方管理后,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征收管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含累计欠缴所得税),按规定缴入地方金库。 二、由原中国铝业集团公司在河南、山东、山西的企事业单位和平果铝业公司、 贵州铝厂、青海铝业有限责任公司重组的新的铝业集团,仍属中央管理的企业,其缴 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按规定缴入中央金库。为落实国发 17号文件关于“全额留给地方财政”的精神,对上述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中央财政返 还给地方财政。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划归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的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贸易集团公司(总部)、 中国矿业国际有限公司及保留的中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 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入中央金库。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有色金属 企事业单位下放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工作的交接过程中,应主动加强联 系、积极协作,共同做好交接工作。 五、此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6月底前已按原纳税渠道缴纳的企业 所得税,不再调库。 附件:中央下放地方企业名单   1、青铜峡铝厂一期   2、青铜峡铝厂二期   3、青铜峡铝厂三期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4、青铜峡铝厂机械厂   5、青铜峡铝厂建筑公司   6、青铜峡铝厂运输公司   7、青铜峡铝厂青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8、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   9、石嘴山市金磊建筑安装公司   10、石嘴山市金磊房地产开发公司物资经销公司   11、石嘴山市有色金属化工供销公司   12、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电气实业公司   13、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   14、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15、宁夏有色金属进出口公司   16、宁夏星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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