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宁地税(税二)发[2000]355号颁布时间:2000-12-18
2000年12月18日 宁地税(税二)发[2000]355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2000]909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0年11月15日 国税函[2000]909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经对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
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
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
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
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