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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营业税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宁地税(流)发[2000]13号颁布时间:2000-01-12

     2000年1月12日 宁地税(流)发[2000]13号 中卫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税收问题的请示》(卫地税发[1999]190号) 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对建筑施工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建设的住宅楼征税问题。对建筑施工单位 为本单位职工建设的住宅楼属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营业税的征税 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对建筑施工单位直接开发建设并对外销售商品房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对 建筑施工企业自建自售建筑物除按销售不动产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外,还应对 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再征收一道“建筑业”营业税。   三、关于对建筑施工单位受托代建的商品房征税问题。凡土地使用权归建筑施工 单位的,应按本批复第二条办理;凡土地使用权归建设单位的,应就其取得的营业收 入额,即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征收“建筑业” 营业税。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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