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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宁财(税)发[2000]80号颁布时间:2000-01-25

     2000年1月25日 宁财(税)发[2000]80号 各地、市、县财政(贸)局、地税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 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 通知      1999年12月30日 财税字[1999]3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 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上述专项贷款,是指由人民银行向地方商业银行提供,并由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 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贷款。   本通知下发前各地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从以后纳税期的应交营业税款中抵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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