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地税(流)发[2000]60号
颁布时间:2000-03-09
2000年3月9日 宁地税(流)发[2000]60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未分设地区、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反
映。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
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及市县
级政府性基金的收取单位,为水利建设基金的缴纳义务人。
无论是地方还是中央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主动申报,填写《提成、附
加费申报表》,按时足额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县政府性基金具体包括:拖拉机养路费、市县管理的车辆通
行费、市县工商部门留成的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地区)县单位驾驶
员培训费、市政设施配套费、市县土地部门留成的征地管理费。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以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以及有关
部门收取的市县政府性基金为计征依据,计征率分别为:
(一)企事业单位(不含定额征收业户)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7‰征收。
(二)定额征收业户(含临时经营业户)按本期(次)实际发生的销售收入或营
业收入的0.7‰征收。
(三)银行、保险公司按上年利息收入、保费收入0.4‰征收;
(四)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
收。
(五)有关部门收取的各级政府性基金按本期收入的3%征收;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应缴额以人民币计算。
(一)缴纳义务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或销售额)的,应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
人民币计算;即以纳税人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
为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
(二)金融业按其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为折
合率,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为折合
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
第六条 以下项目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一)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取得的事业性收入;
(二)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足2000元的事业和全民社团单位;
(三)经营农村电话业务的收入;
(四)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按期或按次征收水利建设基金不足1元的,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第八条 水利建设基金按年计征,分季(月)缴纳。具体缴纳期限为:
(一)对定额征收业户按本期实际发生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月计征。于月份
终了后十日内申报缴纳。
(二)对临时经营业户按本期实际发生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次计征。
(三)对市县政府性基金中的养路费按本期收入按季征收。于季度终了后十日内
申报缴纳。
(四)对市县政府性基金中的车辆通行费、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
商户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按本期收入按月征收。于月份终了后十日
内申报缴纳。
(五)对其他缴纳义务人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按季计征。于季度终了后
十日内申报缴纳。
第九条 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机构未分设的地区由国家税务机
关负责征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条 对不按期申报水利建设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不按期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单位和个人,除补缴基金外,按日加收3‰的滞纳
金,并处以应征额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税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基金册籍档案,掌握基金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缴纳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如实反映
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