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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宁财(税)发[2000]765号颁布时间:2000-11-06

     2000年11月6日 宁财(税)发[2000]765号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地方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下发后,有些地区和部门提出对自治区已确定的有关重点工程项目税收集中缴纳 的问题也应进一步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自治区已确定的有关重点工程项目税收集 中缴纳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属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如: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自治区扬 黄灌溉工程、农网改造工程和千村通电工程项目等,仍按自治区已确定的税收集中缴 纳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对于自治区确定税收集中缴纳并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征收 管理的重点工程项目的有关税收,各市县税务部门不得再重复征收。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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