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合作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甘地税二[2003]58号颁布时间:2003-07-18
2003年7月18日 甘地税二[2003]58号
甘南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上报《首南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作市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的请示》(州
地税政[2003]5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和《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三、四条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
下:
一、《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市政建设和经济发
展状况,我省部分县城及县辖建制镇,可按规定的最低税额降低百分之三十执行”。
你州合作市为小城市,不属于上属县城降低税额的范围。因此,同意暂按每平方米
年税额0.30元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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