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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问题的批复

甘地税二[2003]46号颁布时间:2003-07-02

     2003年7月2日 甘地税二[2003]46号 金昌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金地税[2003]47号)收 悉。关于金昌市金川区宁远堡镇西坡村等部分农村所属的土地处在市区,是否征收城 镇土地使用税等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金昌市的市区和郊 区的范围,应由当地政府确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8]国税地字第015号)第一、三条规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的征收范 围为市区和郊区”。因此,金昌市金川区宁远堡镇西坡村等部分集体所有的土地处在 市区或郊区范围内的,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 用税暂行条例》和《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免征城镇土 地使用税外,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纳税人的确定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印国家税务总局[88]国税地字第015号《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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