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违法票据举报报销奖励办法》的通知
甘地税[2003]48号颁布时间:2003-08-15
2003年8月15日 甘地税[2003]48号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处),矿区税务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违法票据举报报销奖励办法,省地税局对《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对举报违法票据实行报销奖励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的《甘
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违法票据举报报销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地
税、财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违法票据举报报销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税发票管理,净化用票环境,鼓励消费者协助税务机关对纳税人
使用发票情况进行监督,严厉打击各种利用发票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堵塞税收漏洞,
公平税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法票据实行举报报销奖励,是指消费者(包括单位和个人)在甘肃省
境内消费或者接受服务后,经营者给消费者开具的收款收据、白条子和使用假发票、
混用发票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以下简称违法票据),消费者可持违法票据到消
费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进行举报,经税务机关查证落实后,给消费者按比
例报销的奖励。
第二章 举报报销奖励的范围
第三条 违法票据举报奖励的范围是:
一、文化体育业中为消费者提供各种表演、播映及其他文化业,举办体育比赛和
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时,经营者开具给消费者的违法票据。
二、娱乐业中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酒吧、台球馆、高尔
夫球场、保龄球馆、游艺场所、网吧等为顾客提供各种服务时,经营者开具给消费者
的违法票据。
三、服务业中的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
其他服务业在开展业务时,经营者开具给消费者的违法票据。
四、建筑业中开展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时,经营者开具给消费者的
违法票据。
第三章 举报报销奖励条件
第四条 消费者应在取得违法票据后15日内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进
行举报。凡超过期限举报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五条 下列违法票据不予报销奖励:
一、不能有效证明是经营单位或经营者开具的;
二、未填写开具时间、消费服务项目和消费金额的;
三、票据票面破损严重,字迹不清,印章模糊的;
四、经伪造、涂改过的;
五、经税务机关查无实据的。
第四章 举报报销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六条 消费者举报违法票据时,应提供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消费或接受服务时的确切时间、地点、经营业户的确切名称;
二、违法票据原件;
三、本人有效证件。
第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消费者的举报,按照本办法的
规定进行审查,凡符合举报报销奖励条件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查处。凡不符
合本办法报销条件的,要给予明确答复。
第八条 对消费者举报的违法票据,受理后应在15日内进行查处,结案后5日内
给举报人兑现奖金。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标准按违法票据票面实际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报销奖励:
一、举报票面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按违法票据票面金额实
报实销奖励。
二、举报票面金额超过1000元的,先按1000元报销后,再将超出部分的
金额按30%报销奖励。
报销奖励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第十条 税务机关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住址、单位等有
关情况。
第五章 检查处罚
第十一条 发票管理部门在受理消费者对违法票据的举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
查处或移交税务分局(所)或者稽查分局查处。
第十二条 对违法票据的查处,除责令经营业户补开合法发票、补缴税款外,应严
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造成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三条 凡消费者在消费或接受服务后索取发票被拒绝开具的,消费者有权拒绝
付款。并可立即拨打发票举报电话,各地方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要严肃查处。
第六章 经费来源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经费要严格按照《甘肃省财政厅关于举报地方税收违法票据报
销奖励经费问题的通知》(甘财预发[1999]10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
地税发票管理部门对举报奖励经费要实行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凡以前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
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二00三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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