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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天安保险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票[2003]10号颁布时间:2003-08-01

     2003年8月1日 甘地税票[2003]10号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发票的管理,促进甘肃保险业的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9号)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 保险公司)的发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   从2003年8月1日起,天安保险公司凡在我省境内开展保险业务时,一律使 用套有"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保险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票样附后)。   二、专用发票的适用范围   天安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业专用发票》(电脑票),适用于企业财产损失保险、 家庭财产损失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 船舶保险、能源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出口信用险除外)、短期健 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总公司授权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   三、发票的印制与发放   天安保险公司印制《专用发票》时,须向省地税局报送《企业专用发票申请审批 表》,由省地方税务局指定印刷厂印制,《专用发票》由天安保险公司负责向各支公 司发放。   四、发票的领购及使用   (一)天安保险公司各支公司领取《专用发票》时,须持《税务登记证》(地税 副本)到所辖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准购证》,凭证到上一级保险公司领取 《专用发票》。天安保险公司向各支公司发放《专用发票》时,须在发票准购证上准 确填写已发放的发票名称、批号、数量、起止号码及经手人。   (二)天安保险公司及各支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甘 肃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和缴销发票;要建帐建制,指 定专人、设置专库保管发票,同时接受所辖地税机关的检查,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提 供有关发票管理资料。各支公司须按季向所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季 报表》,公司年终10日内向省地税局报送《发票管理情况年度报告表》。   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天安保险公司及各支公司应加强同地税机关的联系,积极协助地税务部门搞好 《专用发票》的管理,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天安保险业发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 作。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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