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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公共交通票据纳入发票管理的通知

甘地税票[2003]14号 颁布时间:2003-10-31

     2003年10月31日 甘地税票[2003]14号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交公司的票据管理,促进公交运营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将全省公交公司运营 票据纳入地税发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交通发票启用时间   从2004年1月1日起,公共交通运营收费一律使用套有椭圆形甘肃省地税局 发票监制章的公共交通发票。原公共交通运营票据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使用完的,由有 关公司向所辖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用票手续,可延用至2004年6月30日;从 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公共交通发票统一采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防伪水印专用纸印制,发票监制章、 发票号码采用防伪专用油墨套印。   二、公共交通发票的种类、式样、规格及适用范围   (一)公共交通发票分为《甘肃省XX市(州、地)公共交通定额发票》和《甘 肃省XX市(州、地)公共交通专用发票》;分别适用于公交公司按照其《营业执照》 规定的运营范围及物价收费标准收取的定额乘车费和发售月票、IC充值卡等客运服 务收费。   (二)《甘肃省XX市(州、地)公共交通定额发票》是市内及近郊公共交通客 运服务专用的车票(票样附后),票面额由各地公交公司根据物价部门收费标准确定。 发票规格为11cm×5cm=120开;每本发票105份(张),前100份 (张)为发票联和存根,依次连号,后5份为计帐联,不印发票号码;   (三)《甘肃省XX市(州、地)公共交通专用发票》分为机打票和填开票(票 样附后),发票规格为190cm×95cm=40开;每本发票25份,每份发票 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和记帐联,依次连号。   三、公共交通发票的印制、发放及管理   公共交通发票由省地税局指定印刷厂印制、由市、地、州地税局负责发放。   各公交公司需印制发票时,须提前1个月按季将发票印制计划报所辖地税局;经 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发票管理部门审批印制。   各公交公司领购发票时,须持《税务登记证》(地税)副本到所辖地税局办理发 票领购手续,凭核发的《发票准购证》和核准发售的发票数量领取发票;并于每月月 终和每年年终10日内向所辖地税局分别报送《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发票管理年 度报告表》。   各公交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发票,并建 帐建制,指定专人管理发票,同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发票管 理资料和有关报表。   四、建立日常检查制度   为了加强对公文发票的管理,更好地促进公交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级地税机关要 建立严格的日常检查制度,并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以确保对公交发票的有效 管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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