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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甘地税三[2001]117号 颁布时间:2001-12-28

     2001年12月28日 甘地税三[2001]117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并 将补偿性支出税前扣除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补偿性支出范围是企业对已达到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工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 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 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   2、企业发生上述补偿金支出,并需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应将有关情况写 出书面申请(正式文件)上报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进行审核。省地税局根据企业支付补 偿性支出的资金渠道、计算办法以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等情况确定税前扣除数额; 根据企业当年的经济效益情况确定摊销期限。企业上报申请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1)付一次性补偿支出的金额、有关文件、支付的具体方案;   (2)支付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参加工作时间、身份证号);   (3)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报告表及税款入库凭证;   (4)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审计报告。   3、企业应在支付一次性补偿支出的30日内提出申请。在2001年度发生的 一次性补偿支出在2002年2月30日前进行申报。逾期申报和资料不全者,税务 机关不予受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的批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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