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地税征[2002]16号颁布时间:2002-12-30
2002年12月30日 甘地税征[2002]16号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控制欠税,严格和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甘肃省地方税
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执
行有中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1: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控制欠税,严格和
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
(一)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较
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当期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
的。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和无法避免的自然灾害,如风、火、水、地震等。当
期货币资金是指应纳税款所属时期纳税人所拥有的各种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
款、信用卡存款、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等。
第三条 纳税人应当在税款缴纳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
期缴纳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及申
请审批表,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帐户对帐单、资产负债表,当期应
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及主管地税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对虽符合第二条所列情形,但在税款缴纳期限届满后提出申请的,主管地税机关
不予受理。
第四条 纳税人符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的税款,是指当期货币
资金减去当期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后,其余额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差额部分。
延期缴纳的税款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同一笔税款不能滚动申请延期缴纳。
第五条 延期缴纳税款实行纳税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县(市、区)地税局和
市(州、地)地税局三级审核,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申请审批制度。审核
包括书面资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取证。
第六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规定,需要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到主管地税机
关领取并填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主管地税机关在收到纳税人
填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后,应在3日内审核完毕。对不符合
规定或所提供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说明理由退回纳税人,或者要求其重新补全相
关材料;对经审查同意的,应在审查完毕次日上报县(市、区)地税局。
第七条 县(市、区)地税局或市(州、地)地税局在收到下一级单位上报的申
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传真或原始件)后,应进一步认真复查核实,并在4日内
复核完毕。对经复核同意延期缴纳的,应在复核完毕次日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审批;对
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逐级退复。
第八条 省地方税务局在收到市(州、地)地税局呈报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由
征收管理处负责审核,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有效。并在7日内审核完毕,将《延期缴
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逐级退复申请人。
第九条 对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延期内,主管地税机关
应对其生产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应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延期缴纳税款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
延期的应纳税款。对不能按期缴纳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管理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
理。
第十一条 纳税人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批准的延期内,免予
加收滞纳金,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条 为节省时间,最大限度地缩短税款延迟入库的时间,申请审批表上报
可采用传真方式,其它相关材料视路途和时间,可采用挂号信、特快传递或专人送达
的方式。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以及未经省局擅自批准
或变相同意纳税人延期交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和其主管责任人,将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
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所称“日内”“届
满”均含本数,并从收到传真件之日算起,若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
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地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
批的各项通知及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2: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申靖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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