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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一[2002]19号颁布时间:2002-07-30

     2002年7月30日 甘地税一[2002]19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和促进省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 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2号)转发给 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经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经过后勤 体制改革后的省直机关各部门服务中心。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机关服务中心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且具有法人资格 的企、事业单位,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须持主管部门的介绍信或证明、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批准的有关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到省地方税务局进行认定。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发文明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名单。其 营业税的减免程序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减免税 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地税[2001]42号)规定执行;其所得税的减免 程序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地税三 [2002]27号)规定执行。没有经过认定的,一律照章征税。   四、各地(州、市)、县(市、区)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各地(州、市)地方 税务局可比照此文件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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