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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2001]47号颁布时间:2001-09-06

     2001年9月6日 甘地税三[2001]47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执 行。   一、我省地方企业凡符合国税发[2001]89号文件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 其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比例需调整或需据实扣除的,由企业按要求提出书面申请报省地 方税务局审核确认后执行。现有企业应于2001年12月1日前办理审核确认手续; 新设立的企业应于办理税务登记后30日内办理审核确认手续。   二、我省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按 照国税发[2001]8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其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比例的调整由企 业提出书面申请,报省地方税务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或企业直接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 批准。   三、企业在报送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比例的报告时,必须提出其符合国税发[20 01]89号文件规定的条件、理由和依据,并附送相关的证件及材料。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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