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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下达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第四批)的通知》的通知

甘财税[2001]88号 颁布时间:2001-10-15

     2001年10月15日 甘财税[2001]88号 各地(州、市)财政处(局)、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财税 [2000]3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 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财税[2001]144号)转发给你们。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审核下发《甘肃省省级不征收营业 税项目名单(第二批)》,请一并贯彻执行。《甘肃省省级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 (第二批)》列入的收费(基金)项目,自9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税 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 (第三批)的通知 附件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 (第四批)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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