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15日 甘财税[2001]88号
各地(州、市)财政处(局)、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财税
[2000]3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
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财税[2001]144号)转发给你们。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审核下发《甘肃省省级不征收营业
税项目名单(第二批)》,请一并贯彻执行。《甘肃省省级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
(第二批)》列入的收费(基金)项目,自9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税
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附件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
(第三批)的通知
附件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
(第四批)的通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