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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公安厅关于机动车停车场(点)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2002]44号颁布时间:2002-12-06

     2002年12月6日 甘地税[2002]44号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公安局(处)、矿区税务局,公安局:   为了加强对全省机动停车场(点)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机动车停车 场(点)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全省机动车停车场(点)一律使用新版《甘肃省 XX市(州、地)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其特征是:发票上套印椭圆形地方税务 局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防伪油墨套印,发票采用专用防伪水印纸 印制(票样附后),发票面额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   原《甘肃省公安厅停车场定额发票》可延用至2003年3月31日。到期末使 用完的旧版发票一律停止使用,由各市、地、州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向所在地地方税务 局缴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的库存旧版发票直接向省地方税务局缴销。   二、新版停车场(点)专用发票由各市、地、州交警支队向所在地地税局报送用 票计划,经各市、地、州地税局审批后,报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   三、各市、地、州交警支队在领购停车场发票时,须办理税务登记证、发票准购 证及代扣代缴税款手续,凭核定的数量统一向所在地地税局领取停车场专用发票,并 负责代扣代缴税款。同时将核发了《停车场许可证》的停车场名单报送给所在地地税 局。   各用票户在办理领购停车场专用发票时,须到所在地地税局主管部门办理《发票 准购证》,凭核准的发票数量到各市、地、州交警支队领取停车场专用发票。没有地 税机关核发的《发票准购证》和公安部门核发的《停车场(点)许可证》的经营者, 一律不予供票。   四、各交警支队及停车场(点)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帐建制,建立健全发票领购,使 用和缴销制度。同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有关发票管理及税收 资料。   五、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当地停车场(点)的检查,必要时可与公安部门建立 联查联检制度。地税机关执行公务的车辆需在停车场(点)停车时,凡出示有甘肃省 地方税务局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免收停车费。   六、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发文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应按 本通知规定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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