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2日 甘地税一[2001]15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1]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执行。
一、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办理
程序依照(甘地税[1997]46号)文件精神报批。非营利性科研性机构的认定
标准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之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及抵扣一律上报省地
方税务局审批。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对非关联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研究开发经
费资助支出,须提供以下资料,报所在地地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其资
助支出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科研机构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计划;
2、科研机构的收款资金证明;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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