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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甘税地字[1993]005号颁布时间:1993-01-20

     1993年1月20日 甘税地字[1993]005号   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计投资[1992]2618号《关于明确金融 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的通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 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为了更好地开展和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现将金融 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明确如下:   一、重点库、发行库、业务库、货币生产设施(印钞、造币、钞纸、金银冶炼、 信用卡),适用0%税率。   二、营业网点、营业用房及南京造币厂机械分厂,适用5%税率。   三、科技、教育设施,办公用房,职工住宅等其他项目,按现行统一规定适用税 率计征。   四、以上办法,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九二年底以前的建设项目原 则上可比照办理,已征税项目因适用比本通知规定高的税率而缴纳的税款不再退库。”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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