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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危房改造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甘税地字[1992]093号颁布时间:1992-07-14

     1992年7月14日 甘税地字[1992]093号   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2]100号《关于危房改造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 节税的规定》称:“为了加强国家对危房改造投资的宏观调控与管理,对经国家房地 产管理部门鉴定的危房改造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问题,经与国家计委商量,具 体规定如下:   一、危房拆除原地重建的投资,经当地计委(计经委)会同税务机关查核批准后, 可扣除原建筑面积的恢复性投资,仅对其扩大面积部分的投资,按规定适用税率计税。   二、危房改造项目的产业属性属于国家严格限制,或以危房改造为名搞易地建设 的,应按投资全额和规定适用税率计税。   三、有关单位在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鉴定危房时,应将申请文件抄送当地计委 (计经委)、税务机关。在危房鉴定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派员参加和了解掌握有关情 况,并签署意见。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下达危房鉴定书时,应抄送当地计委(计经委)、税务机关。   五、危房改造单位在危房改造动工前,凭有关计划和危房鉴定文件到税务机关办 理纳税手续。”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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