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3月15日 甘税流字[1994]02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15号《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
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资源税扣缴义务人适用税额问题。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的未税矿产品,以收
购的矿产品等级确定其税额,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
未税矿产品,以收购的矿产品等级和适用的税额,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对于不能准确划分资源等级的,一律按该矿产品的最高税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请依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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