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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2]261号颁布时间:2002-11-27

     2002年11月27日 甘国税函发[2002]261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 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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