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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甘国税发[2002]109号颁布时间:2002-04-30

     2002年4月30日 甘国税发[2002]109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2]29号)转发给你们,省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甘国税发[2002]97号)有关政策要求与该文不符的,以此文为准。   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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