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10日 甘国税函发[2002]103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鉴于目前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已经结束,部分已纳入防伪税控的企业因销售额达
不到规定标准而被取消资格,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恢
复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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