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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通知

甘国税发[2002]106号颁布时间:2002-04-24

     2002年4月24日 甘国税发[2002]106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保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正常运行,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我省金税工程运行质 量,现就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凡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的企业必须配备1名(含)以上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操作 员,负责本企业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操作和管理。同一操作员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 批不得兼任两家(含)以上企业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操作和管理工作。   二、操作员实行持证上岗的管理办法。操作员必须经过防伪税控专业知识和操作 技能的培训,考试合格,方可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操作员资格证》(附 件一,以下简称《资格证》),从事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操作工作。   三、《资格证》由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监制、颁发,统一编号委托防伪税控技术服 务单位发放。   四、技术服务单位负责防伪税控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以及后续教育的授课、 考试命题、组织考试和判卷评分工作,税务机关可派人对考试、评分工作进行现场监 督或抽查。技术服务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应将培训人员的考试成绩报地(州、市)国 税局税政部门备案。对考试合格者,技术服务单位应汇总填制审批表(附件三),报 地、州、市国税局税政部门审批盖章后,填发《资格证》。   五、企业操作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应提供以下资料,办理《资格证》:   (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应与原件对照相符);   (二)工作单位证明一份;   (三)1寸免冠照片1张;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新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的企业,必须配备持有《资格证》的操作人员。企业发 行管理岗位在向企业发行“开票金税卡”和“税控IC卡”前,应查验操作人员的 《资格证》,并建立发行登记簿(样式见附件二)。   七、技术服务单位在安装税控设备前,应核查企业防伪税控操作人员的《资格证》, 对未配备持有《资格证》的操作人员的,暂不得安装防伪税控专用设备。   八、对已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的企业,各地技术服务单位在2002年12月31 日前要对操作人员统一组织防伪税控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考试,考试合格者,补办 《资格证》,考试不合格的,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九、持证人结束在企业的开票工作时,持《资格证》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 案,主管税务机关在《资格证》相应栏次内纪录持证人在该企业结束操作员工作的时 间,并在登记簿上登记备案。   十、持证人变更工作单位时,在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经主管税务机关 审批,服务单位可按照新的工作单位换发《资格证》,不再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十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防伪税控企业的监管力度,不定期地对防伪税控操 作人员的《资格证》进行抽查。对企业防伪税控操作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按规定进 行处罚的同时,要及时在资格证上进行纪录。服务单位在提供技术服务时,首先查验 操作人员的《资格证》,发现企业操作人员有违规操作情形时,应当即向主管税务机 关报告。对隐瞒不报、擅自处理、造成不良后果者,要追究责任。主管税务机关接到 报告后应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并在《资格证》上做好纪录。   十二、《资格证》实行年审制度。从2003年起将防伪税控企业的操作员《资 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的报送材料范围,由年审国税机 关审查签章。技术服务单位对《资格证》年审不合格的操作员应加强辅导和培训。   十三、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加强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账务,对 防伪税控设备的收、发、存以及缴销情况做好登记管理,定期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十四、要严格企业防伪税控设备的发行工作,必须按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 理办法》的规定操作。各级国税机关的有关部门、各级服务单位要各负其责、各司其 职,加强协调与配合,共同搞好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各级税务 机关要加强对技术服务单位的监督,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附件:1、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操作员资格证(略)    2、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发行台帐(略)    3、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操作员资格证发放审批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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