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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3]321号颁布时间:2003-12-30

     2003年12月30日 甘国税函发[2003]321号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明电[2003]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文件中第七条“新办的货物运输单位的所得税”仅指由地方税务局代开运输发票 时按3.3%的征收率即时征收的所得税,不涉及新办企业征管范围的问题。自开票 新办运输企业的所得税均由国税部门管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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