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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1999年度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陕国税函[1999]442号颁布时间:1999-12-24

     1999年12月24日 陕国税函[1999]442号 西安、宝鸡、咸阳市国家税务局: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的通知》(国税函[1999]840号)的规定,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 企业,1999年向其总机构按规定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 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1、西安飞机工业公司(172厂)     570  2、 远东机构制造公司(113厂)     40  3、西安航空发动机公司(430厂)    160  4、 宝成通用电子公司(212厂)     20  5、 秦岭电器公司(115厂)       20  6、 华兴航空机轮公司(514厂)     30  7、 红原航空锻铸工业公司(148厂)   40        合   计        88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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