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12日 市国税发[2000]042号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
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国税发[1999]321号)转
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由总机构统一计提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并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保
险成员企业,应以省国税局审核确认数为年终扣除依据。未经省国税局审核确认的,
由监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审查,凡超过规定比例提取的部分,应就地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对于由总机构统一审批核销呆帐损失,并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成员企业,
应以省国税局审核审批的确认数为核销依据。未经省国税局审核确认或总机构批复数
与省国税局审核确认数不一致的,监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审核调整。
三、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的呆帐损失核销,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
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25号)有
关规定执行。
附件1:
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
2: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
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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