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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市国税发[2000]042号颁布时间:2000-01-12

     2000年1月12日 市国税发[2000]042号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 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国税发[1999]321号)转 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由总机构统一计提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并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保 险成员企业,应以省国税局审核确认数为年终扣除依据。未经省国税局审核确认的, 由监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审查,凡超过规定比例提取的部分,应就地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对于由总机构统一审批核销呆帐损失,并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成员企业, 应以省国税局审核审批的确认数为核销依据。未经省国税局审核确认或总机构批复数 与省国税局审核确认数不一致的,监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审核调整。 三、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的呆帐损失核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 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25号)有 关规定执行。 附件1: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   2: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 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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